裁判文书详情

肖*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下旬开始,被告人肖**在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沟头园仔头区七巷3号的老房子中开设赌场,提供4台麻将桌及麻将牌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同年4月1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肖**及参赌人员夏某春、林**等16人,扣押麻将桌、麻将牌、赌资等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资、赌具拍照,峡**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人肖*坚、薛**、薛**、薛**、肖*标、薛**、肖*南、薛**、夏**、薛**、林**、薛**、薛**、曾**、萧*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光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光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