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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附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孙**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孙*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万元,取得被害人侯某某谅解。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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