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8月24日,共获嘉奖25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