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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2月1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11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10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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