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憾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通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昭狱减字第11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昭通监狱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到庭参加庭审。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数罪并罚。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华**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