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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夫妇为了自己的小商店多销售香烟、饮料等商品,便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招揽本村及附近村子的村民在其小商店里以划龙船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次有一、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每盘输赢在几百到几千元,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夫妇在赌博人员离场时,收取水子钱。2015年6月4日22时许,该赌场被江永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周**、周**等20余人,并缴获赌资数千元及赌博工具。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对两被告人量刑处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分别被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资、赌博工具,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周**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均参与了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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