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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胡**等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胡**、黄**、王**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赌资6440920元予以追缴。林**、胡**、王**不服该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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