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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蓝田庄南区29栋504房,用麻将牌作为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赌博金额、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方式,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从中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牟利。至案发,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其共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牟利约人民币20000多元。

同年11月16日晚上,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缪某某和参赌人员洪某某、芮某某、杨*、黄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芮某某、杨*、黄某某的证言和辨认、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缴获赌具的拍照及辨认、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缪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缪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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