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自2015年6月开始,在租来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村边山村52号一楼一无名麻将档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前四位数字帮庄家“猫哥”(未查实)贩卖私彩。被告人林某某收取赌客私彩投注,并给赌客开具投注底单,于当晚制作好投注汇总表后交给庄家“猫哥”,庄家按投注总额的5%提成给林某某作为利润。自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林某某共收受私彩投注36期,共获利5400元,其中11月10日的投注金额为7752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村边山村52号一楼一无名麻将档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私彩票据25张、私彩总表2张、赌资人民币1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赛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18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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