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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并获得2013年“优秀学员”称号;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0.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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