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蔡*灿伙同*某亮、“洁弟”(均另案处理)合伙从后庄处取得六合彩网上赌博网站“顺2”(后改名YYY),由林*亮对网站进行管理,蔡*灿发展违法人员“肥弟”(另案处理)等人参赌,蔡*灿与“洁弟”合伙接受该六合彩网上赌博网站投注额的10%,剩下的投注额转投给后庄。该赌博网站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月30日投注总额共计4834844元。被告人蔡*灿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已积极予交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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