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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及其辩护人任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秦*甲和朋友秦*乙、何某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致远路“永红烧烤”店喝酒吃烧烤。期间,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秦*甲因合伙经营的生意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秦*甲到烧烤店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欲打被告人巫某某,被何某某等人拦住被将刀夺下还给烧烤店。被害人秦*甲坐下后,被告人巫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秦*甲,随即又用一啤酒瓶砸向秦*甲,并将秦*甲按倒在地用啤酒瓶在被害人秦*甲头部连续砸数下,致被害人秦*甲右眼球破裂。被告人巫某某被秦*乙等人劝开后离开现场。秦*乙、何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秦*甲送到宜宾**民医院治疗。2015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秦*甲因外伤致右眼球破裂行右眼摘除术属重伤二级。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是自首,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事实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任*的辩护意见是:巫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秦**及其朋友秦*乙、何某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致远路“永红烧烤”店喝酒吃烧烤。期间,巫某某与秦**因合伙经营火锅店的生意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秦**到烧烤店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欲打巫某某,被何某某等人拦住并将刀夺下还给烧烤店。秦**坐下后,巫某某用啤酒瓶砸向秦**,并冲过去将秦**按倒在地,用啤酒瓶在秦**头部连续砸数下,致被害人秦**右眼球破裂。巫某某被秦*乙等人劝开后离开现场。秦*乙、何某某等人将秦**送到宜宾**民医院治疗。2015年8月5日10时许,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法医鉴定,秦**因外伤致右眼球破裂行右眼摘除术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的家属代其支付了秦*甲医疗费15000元。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巫某某赔偿秦*甲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已当庭支付100000元,余款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秦*甲对巫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主动到振兴大道派出所投案。

2.被害人秦*甲陈述,证实2015年7月28日凌晨,他和巫某某、何某某、秦*乙在致远路“永红烧烤”喝酒,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与巫某某发生争执,两个人吵起来后,巫某某说了一句:“你来弄死我嘛。”的话,他一下子就冒火了,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被秦*乙、何某某等人拦住,后来巫某某一下子就冲过来把他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啤酒瓶不停砸打他头部、面部,当时被打懵了,具体打了多少下不记得了。之后,是被秦*乙、何某某扶起来送到二医院的。

3.证人秦*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巫某某、秦*甲、何某某在致远路“永红烧烤”喝酒,巫某某对秦*甲不知道说了几句什么话,秦*甲就冲进烧烤店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被大家劝阻了,后来巫某某一下子就从地上捡了一个空啤酒瓶向秦*甲身上砸去,局砸中了秦*甲的肩膀部位,巫某某还把烧烤桌子整翻了,大家劝不住,巫某某把秦*甲推倒在地,骑在秦*甲身上,用空啤酒瓶对秦*甲的头部、面部砸打,连续砸打七八下后,被他拉开。把巫某某拉开后就看见秦*甲满脸是血,眼睛都睁不开。然后巫某某又看了地上的秦*甲一眼,当时就楞了一下后就一个人朝外面马路跑了。他和何某某将秦*甲送到二医院,在途中他报警。到医院后听医生说秦*甲右眼严重,可能要瞎。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巫某某、秦**、秦*乙在致远路“永红烧烤”喝酒,期间秦**与巫某某发生纠纷,秦**就冲进烧烤店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被大家劝阻了,后来巫某某把烧烤桌子整翻了,大家劝不住,巫某某把秦**推倒在地,骑在秦**身上,用空啤酒瓶对秦**的头部、面部砸打,连续砸打七八下后,秦**满脸是血,眼睛都睁不开,巫某某就跑了。

5.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红烧烤老板。2015年7月28日凌晨巫某某等人来吃烧烤。期间有一男子到厨房拿刀出去,被他们一起的朋友把刀夺下。后来听到门市外闹,出去看见巫某某骑在一个人的身上不断打对方。后来和巫某某一起的男子把巫某某拉开,巫某某跑了。被打男子被扶起来发现他满脸是血。情理时发现地上有几个碎了的啤酒瓶。

6.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和秦*甲是小学同学,是30多年的朋友,二人曾合伙做生意,在铁肩街经营“牛一族”火锅店。秦*甲出三分之一的资金,是个小股东。2015年7月28日凌晨,他和秦*甲、何某某、秦*乙在致远路“永红烧烤”喝酒,酒后秦*甲说他在生意上整自己,就冲进厨房拿了一把20多厘米长的刀出来,被秦*乙、毛某某等人劝开了。之后秦*甲就朝他砸啤酒瓶,把他双腿划伤流血了。当时他很生气,就抓起一个啤酒瓶给秦*甲砸过去,将其打倒,并骑在秦*甲身上,抓了一个啤酒瓶在秦*甲头上砸打,具体打了几下不记得了。随后就被秦*乙等人拉开了,看到秦*甲满脸是血。2015年8月5日,他主动到振兴大道派出所投案。

7.被告人巫某某指认打架地点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秦*乙、秦*甲、何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巫某某。

9.宜宾二医院诊断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巫某某受伤的情况。

10.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秦**因外伤致右眼球破裂行右眼摘除术属重伤二级。

11.本院(2015)翠屏刑初字第69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巫某某的家属代其支付医疗费15000元。在诉讼阶段,经本院主持调解,巫某某的家属与秦*甲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秦*甲对巫某某表示谅解。

1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巫某某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巫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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