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3)茶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俊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59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茶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