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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至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希望在位于淮滨县台头乡街道的家中二楼开设赌场,召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7100元。5月8日14时许,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某家中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赌具骨牌一副,打底箱一个,经清点,打底箱内有打底费168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8日被抓获到案。打底费16800元及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款7100元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2.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3.检查笔录;4.证人沈**、黄**、唐*、余*、符运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引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作案工具骨牌等、涉案赃款16800元及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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