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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光念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易光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易光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光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光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易光念撤回上诉。

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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