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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寻衅滋事、绑架、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于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陈**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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