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超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退赔违法所得28221元。于2011年7月8日从忠庄**流中心转入凯**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11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狱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退赔违法所得28221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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