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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5日,六盘**区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86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桐**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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