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罪犯张**于2014年8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张**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3、(2014)晋刑初字第1636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