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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响**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响刑二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漏罪,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响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因有余罪,提回重审。灌**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责令退赔其参与盗窃造成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80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在2015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为此,2014年10月、2015年5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的财产刑未履行,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徐**提交的有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予以采用,故本次减刑对财产义务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对罪犯徐**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本院予以采用,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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