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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远远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屏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远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罪犯苏远远于2013年9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苏远远予以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远远入监后曾三次违规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罪犯惩奖审批表;3、(2013)屏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远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但其多次违规,只可适当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远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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