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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罪犯李*某于2014年11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某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3、(2014)连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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