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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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