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庞*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庞*、程*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庞*、程*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现在逃)于2013年农历腊月开始在金春酒店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刘**在没有资金向参赌人员提供借款后,伙同被告人芦*、庞*、武*苹(另案起诉)以搭股的形式合伙开始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赌博中用于向参赌人员借款的资金由武*苹提供,被告人程*甲在每次赌博中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借款并记账,被告人芦*、庞*、刘**负责拉人参赌并参与赌博。被告人芦*、庞*、程*甲、武*苹等人从2014年2月27日左右开始,在金春酒店四楼401房间及峪口乡段家窑村、中梁村、鲁村、北团柏村,组织祁县西王乔村人王**、李*甲、东王乔村人武*、高*甲、东沙堡村人王*乙、东观村人史*、王*丙、郝*、永安村人高*乙、江苏人张*、许*等人以推牌九、爬三、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推牌九的赌注为每锅500元、1000元、2000元,500元一锅庄家输牌之后抽头50元至100元,庄家赢牌之后抽头200元至300元,牌面出现一点抽头50元至100元,1000元、2000元一锅庄家输牌之后抽头100元,庄家赢牌之后抽头300元至400元;爬三时赌注为每把50元的底,500元或者1000元封顶,每把抽头50元;斗地主不抽头。赌博直至2014年4月29日结束,共计赌博44次左右,参与赌博人员共计45人左右。赌博期间,王**输掉自己现金5万元左右,李*甲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高*甲输掉自己现金0.2万元左右,王*乙输掉自己现金0.3万元左右,史*输掉自己现金0.6万元左右,王*丙输掉自己现金10万元左右,郝*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高*乙输掉自己现金0.4万元左右,许*输掉自己现金10万元左右,张*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上述参赌人员在赌博中输掉的现金共计29.5万元。根据账本中记录,至2014年4月29日赌博结束,参赌人员所欠赌债共计286.7万元,涉赌金额共计316.2万元。

被告人芦*、庞*结伙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程*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积极参与,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庞*有自首情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芦*、庞*、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

被告人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属初犯偶犯。综上,希对被告人程**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现在逃)于2013年农历腊月开始在金春酒店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芦*、庞*在赌博中输钱后遂以搭股分红的形式与刘**、武*苹(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始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赌博中用于向参赌人员借款的资金由武*苹提供,被告人芦*、庞*、刘**负责拉人参赌并参与赌博,被告人程*甲挣固定工资,在赌博中负责向参赌人员发放借款并记账。被告人芦*、庞*、程*甲、武*苹等人从2014年2月27日左右开始,在金春酒店四楼401房间及峪口乡段家窑村、中梁村、鲁村、北团柏村,组织祁县西王乔村人王**、李*甲、东王乔村人武*、高*甲、东沙堡村人王*乙、东观村人史*、王*丙、郝*、永安村人高*乙、江苏人张*、许*等人以推牌九、爬三、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推牌九的赌注为每锅500元、1000元、2000元,500元一锅庄家输牌之后抽头50元至100元,庄家赢牌之后抽头200元至300元,牌面出现一点抽头50元至100元,1000元、2000元一锅庄家输牌之后抽头100元,庄家赢牌之后抽头300元至400元;爬三时赌注为每把50元的底,500元或者1000元封顶,每把抽头50元;斗地主不抽头。赌博直至2014年4月29日结束,共计赌博44次左右,参与赌博人员共计45人左右。赌博期间,王**输掉自己现金5万元左右,李*甲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高*甲输掉自己现金0.2万元左右,王*乙输掉自己现金0.3万元左右,史*输掉自己现金0.6万元左右,王*丙输掉自己现金10万元左右,郝*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高*乙输掉自己现金0.4万元左右,许*输掉自己现金10万元左右,张*输掉自己现金1万元左右,上述参赌人员在赌博中输掉的现金共计29.5万元。根据账本中记录,至2014年4月29日赌博结束,参赌人员所欠赌债共计286.7万元,涉赌金额共计316.2万元。案发后,2015年1月31日祁县公安局在太谷县城内将程*甲抓获,程*甲主动交代其家中存放赌博记录的账本,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庞*于2015年4月1日到祁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芦*于2015年4月10日到祁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祁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芦*、庞*的现金人民币各3000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小名叫刚子,人们还叫其罗刚子。2013年腊月到2014年3、4月份,其在祁县金春酒店赌博,开始是四狗组织耍了,其和五儿输了钱,就和四狗、五儿、小*、秋*一起开始搭股组织人们赌博。其是既入股又耍钱,也叫人过去耍钱了。秋*是出钱让海龙在赌场里往外放钱,搭股分红,有时也斗地主、爬三,四狗、五儿入股分红,也耍钱,也叫人过去赌博,小*耍钱了,搭股分红了,其五人在赌博中打底抽成的钱除去当天的开支就平分了。**、东平在里面招呼,海龙是记账放钱的,东平负责抽成,这两个人由赌场开工资。打底抽成的钱由其和秋*、海龙、四狗、小*、五儿共同清点,每次平均在两万元左右,每天结束后剩余的钱由海龙掌管,第二天就拿过来了。开始组织赌博是秋*的钱,需要秋*同意了才能往外借钱。主要是推牌九,人少的时候就斗地主、爬三。推牌九是用麻将,赌注一般是500锅和1000锅,也耍过2000元一锅的,500锅庄家输了抽成50元,赢了抽成200或300元,出现一点抽成50元,1000元锅和2000元锅庄家输了抽成100元,赢了抽成三、四百元,出现一点抽成100元。斗地主赌注50元或100元,不抽成。爬三是50元的底,1000元封顶,每把抽成50元。除了金春酒店,还在段家窑、中梁村、北团柏、鲁村赌博过。

2、被告人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小名叫五儿,外号拐五儿。2014年2月份开始在金春酒店赌博,耍了一个多月,是其与秋*、四狗、罗**、小*合伙组织的。其既入股又耍钱,也叫人过去耍钱,其叫过**、永胜等人。秋*是拿出钱来让海龙在赌场往外放钱,搭股分红,有时也斗地主、爬三。四狗入股的,也耍钱,也叫人过去赌博。罗**搭股分红,人少时也耍钱,太谷参与赌博的人都是他引上过去的。小*也耍钱了,搭股分红了。其五人在赌博中打底抽成的钱,除去当天的开支就平分了。**、东平在里面招呼,海龙是记账放钱的,东平负责抽成,这两人赌场每天给开工资。每次组织赌博打底抽成平均在两三万元。用麻将推牌九一般是500锅和1000锅,也耍过2000元一锅的,500锅庄家输了抽成50元,赢了抽成200或300元,发牌后出现一点抽成50元,1000元和2000元锅庄家输了抽成100元,赢了抽成300元,出现一点抽成100元。斗地主不抽成,一般人少的时候才耍。爬三是50元底,500元封顶,每把抽成50元。在金春酒店赌博开始是四狗组织的,四狗没钱了就拿了秋*的几万元,秋*去要钱时知道钱借给参赌人员了,四狗没有钱还,秋*才接手的这个摊子。除了金春酒店,还在东观宾馆、段家窑的卯柱家、鲁村的锁儿家、中梁村的小家家、北团柏村的其家中赌博过。其和罗**推牌九总共输掉十九万元,共分红六十五万八千八百元,但没有拿过现金,都在第二天放款的账目上滚的了。其对程某甲记的账没有异议,账目中的“刚五”是指其和罗**。

3、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小名叫海龙,2014年正月十五以后,秋*(武**)、五儿、罗**开始在金*组织人们推牌九,基本连续耍了一个月,其主要是记账的,有人借钱其就记上,然后秋*或五儿就把钱给对方,每天赌场的抽成主要是罗**、五儿结算,秋*有时也在场,他们几个是每天把抽成分股挣钱,其是挣工资,每天300元,有时耍钱的人赢了也给其100元,其大概挣了2万元左右。每天基本有8个左右的人在赌博,主要是在东观金*大酒店401房间,在北团柏村、段家窑村也玩过,还在峪口乡那面的一个村子玩过一次。秋*出资开赌场,罗**、五儿等找人过来耍钱,冬*、四狗在里面招呼,罗**、五儿、四狗有时也上场玩。用麻将牌推牌九,每锅500元或1000元,庄家赢了给赌场400元,输了给100元。是秋*雇的其记账,其记录的账本只针对秋*,其是2014年2月27日开始记的账,秋*告诉其人们欠钱的总数,并让其以后每次把人们借的钱记住,赌博是4月29日结束的,根据其的记录共有44次,耍钱的人共欠的286.7万元。

4、同案犯武*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小名叫秋*,其知道金春大酒店赌博的事情,其去了几次找人要钱,也在那里玩过,其见太谷的罗**、其老婆的五舅五儿、还有些王乔堡村的人在那里玩,是以推牌九、爬三、斗地主的方式赌博的。

5、证人许*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小*,2014年2月到5月份左右,其在金春酒店赌博,输了10万元左右的现金,还欠了31万余元,欠的是西**某苹的,是海龙记的账,分三次还了9万元。用麻将推牌九是500锅或1000锅,500锅打底抽成是50元或100元,1000锅打底抽成是100元,爬三是50元的底,每把抽成50元。赌场用于往出借的钱是秋*的,让海龙往外放钱,四狗入股的,也耍钱,也叫人过去赌博,罗**搭股分红,也耍钱,太谷参赌的人都是他引过去的,五儿也是搭股的了,自己也赌,也叫人过去赌,其也搭股分红了,打底抽成的钱除去当天的开支其五个人就平分了。其耍钱输了十几万,没有能力还,罗**就给其搭了一股,让其继续玩,打底分红的钱没有拿过现金,都在赌博账目里滚着,用于第二天往出放钱。海龙是记账放钱的,东平招呼吃饭买水。在段家窑村、中梁村也赌博过。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开始到农历三月,其在金春酒店赌博,也去过北团柏村,输掉自己的现金五六万元,还欠了赌场17.7万元。赌场是秋*开设的,赌场招呼的人都听秋*的,海龙是记账、放钱的,秋*的五舅抽头渔利、看过监控,东平、四狗也负责抽头渔利,平时一天都有两三万元的抽头渔利,打底抽成的钱放到一个纸箱子里。平时参与赌博的人有武*、李**、王**、四狗、秋*的五舅、还有太谷的五个男子、东观村一个男子,服务人员有记账的海龙,抽钱的东平、秋*的五舅、四狗、罗**、还有开赌场的秋*。输了钱跟海龙拿钱必须得到秋*的同意。主要是用麻将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人少的时候斗地主、爬三。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到4月其在金春酒店赌博,输了自己的现金1万元左右,最后欠了1.2万元,欠的是西管村村长秋*的钱,海龙记的账,其耍的没钱了经过秋*同意才能和海龙拿上钱,海龙每天记账放钱。推牌九是500锅或1000锅,每锅都抽成,打底抽成的钱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箱子是东平招呼的,秋*的五舅五儿也推牌九,不耍时也招呼一下抽成。爬三是50元的底,1000元封顶,每把抽成50元。斗地主不抽成。赌博是秋*组织的,秋*经常去,人们输了钱向海龙借钱,海龙就让和秋*说。其在赌博期间见过太谷的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叫罗**,一个叫鲁*,一个叫福*,祁县的有四狗、小*、五儿、东平、王**、高**、武*。在峪口乡段家窑村耍过三四次,北团柏村五儿家耍过,中梁村也耍过,一般就是坐秋*和罗**的车过去。

8、证人武*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老四,2014年年初其在金春酒店401房间赌博,自己的现金输了三万元左右,还欠了秋*四万九千元。是西管村秋*组织的赌博,赌场内谁想借钱都得秋*同意了,赌场内服务的人包括负责抽钱的东平、秋*的五舅、四狗、罗**都听秋*的话。海龙是记账放钱的,负责抽钱的人不固定,五舅、东平、四狗、罗**都负责抽过钱。每次赌完秋*、东平、海龙、秋*的五舅、罗**就拿着抽钱的箱子到赌场对面的房间了,具体怎么分钱其不清楚。还在峪口的段家窑和天居村赌博过。

9、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高三,2014年3月11日晚上10点多其到东**酒店赌博,12日凌晨4点多结束,其和武*、王**、李*甲一起去的,其输了现金近2000元,还欠了赌场一万元。是用麻将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的,500锅或1000锅,出现“闭十”或者一点时打100元的底,庄家赢钱多时打200元的底。打底抽成的钱放在一个箱子里,箱子是海龙掌管的。听参赌的人说是秋*组织赌博的。当天秋*也在赌场,输了钱的人向赌场借钱都得和秋*说话,秋*同意了海龙才借给钱。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三儿,外号“黑面三”,其2014年3月份在金春酒店赌博,自己的现金输了3000元左右,最后欠了1.8万元。是欠着秋*的钱,其向赌场借钱时是和秋*说好,从海龙手里拿的。**每天在赌场招呼,记账、往外放钱。推牌九是500锅、1000锅,500锅庄家输了给赌场打底抽成的箱子里放50元,庄家赢了抽成400元,1000锅庄家输了抽成100元,赢了抽成400元,有一点也抽成100元。

11、证人史*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宝*,2014年大约3月份,其在金春酒店赌博,其现金输了6千元左右,中间欠了赌场4千元,后来还了。爬三是50元的底,每把抽成50元。推牌九是500元或1000元的锅,500锅输了抽成50元,庄家赢了给100到200元,1000锅输了抽100元,赢了给200元左右,抽成的钱放到赌场专门的箱子里,箱子一般是海龙招呼了,东平、四狗有时也招呼。赌博是秋*组织的,海龙是记账、给耍钱的人借钱。

1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二保,其从2014年正月十几开始去金春酒店参与赌博,到3、4月份就不去了,现金输了十万元左右,最后欠秋*赌债6.1万元。去段家窑卯柱家赌博过一次。主要是用麻将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一般是1000锅或者500锅,1000锅庄家输了抽成100元,赢了抽成400元,谁拿一点时抽成100元。爬三每把抽成50元,斗地主不抽成。罗**、四狗、小*经常在,在赌场都入股分红了,五儿和罗**可能是合伙的。**负责借钱记账,平常负责打底抽成的人是东平、五儿,耍钱的人向海龙拿钱时必须征得秋*的同意。现场有一个打底放钱的箱子,一般完了五儿或者东平就搬到赌博房间的里间了,秋*、四狗、东平、五儿、罗**、小*、海龙进了房间就将门锁了。

13、证人郝*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维*,其2014年2月到3月份在金*酒店401房间赌博,现金输了1万左右,耍的过程中欠了赌场10万余元,后陆续还了一部分,至今还欠的5.4万元。其在赌场借钱是和海*拿,还钱也是给海*了,海*在赌博中记账,还往外放钱。推牌九开始是500锅、1000锅,后来成了2000锅。500锅打底抽成50元或100元,1000锅庄家输了打底抽成100元,庄家赢了抽成200元,2000锅庄家输了打底抽成200元,赢了抽成400元,出现一点抽成100元。爬三是50元的底,每把抽成50元。打底抽成的箱子一般是海*、五儿、罗**、东平管了,听参赌的人说赌博是秋*组织的。五儿在金*就是打底抽成,打电话叫人过来耍,还有就是招呼人们吃喝。罗**也耍钱了,太谷的参赌人员就是罗**引过去的。赌博结束后海*、四狗、罗**、五儿、东平几个人就拿上箱子到里间了,具体如何分钱其不清楚。

14、证人高*乙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清亮,其从2013年腊月开始到金春酒店赌博。开始是四狗组织的,在金春酒店的401房间,过了春节其再去时见海龙也在了。其输了现金4千余元,欠了2万元,后来还了1万元,现还欠1万元。在赌场时是和海龙借的钱,还钱也是给的海龙。海龙每天在赌场招呼,记账、放钱。推牌九是500锅、1000锅,500锅庄家给赌场打底抽成的箱子里放50元或100元,1000锅庄家赢了抽成100元,有一点也抽成100元。爬三是50元的底。打底抽成的箱子一般是海龙、罗**、狗旦儿管了。

1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外号“眼镜”,2014年春天其在金春酒店四楼一个套间内,跟小*、青*、四狗、维*等人赌博,其输了一万多元。其后来知道是西管的村长秋*组织的赌博,海龙在里面是记账和放钱。

16、证人程*乙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东平,在金春酒店赌博开始是四狗组织的,后来秋*、四狗、罗**、五儿合伙开始组织人们耍钱,是在酒店401房间,秋*是出钱的,拿出钱来让海龙在赌场往外放钱,秋*一般不耍,四狗耍钱了,也叫人过去赌博了,永安村、官厂村的人是他叫过去的,罗**耍钱了,太谷的参与赌博的人都是他引上过去的,五儿也耍钱了,峪口那边的人是五儿叫过去的,每次耍钱结束,赌场打底抽成的钱就是秋*、四狗、罗**、五儿他们分了。海龙是记账挣工资了。打底抽成的钱放在一个纸箱子里,招呼的人不固定,太谷的庚*、五儿、罗**、四狗都招呼过,其一般不耍钱,有时也招呼一下打底抽成。是以推牌九、爬三、斗地主的方式赌博。推牌九一般是500锅和1000锅,500锅庄家赢了抽成200元,发牌后出现一点抽成100元,1000锅庄家输了抽成100元,赢了抽成400元,出现一点抽成100元。斗地主不抽成。除了在金春酒店赌博,还去过段家窑和北团柏。北团柏是在五儿家耍的。其在赌博中总共输了四千元左右。

17、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小家,2014年春天的一天,五儿对其说到中梁村其家里耍几天,一天给其500元,其同意了。第二天下午五儿就带着人来了,他们还带有麻将,耍到晚上十点多钟结束的。在其家中连续耍了三下午。

18、证人米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二*,在金春酒店负责客房部。2014年正月的一天上午,一名太谷口音的男子租住了401房间,断断续续的住到了2014年4月份,后来其知道是在401房间赌博了,其见秋平去过,官厂村的四狗经常去,其进房间送过水、吃的东西和扑克。401房间房费开始是四狗结算了,后来西管村的一个过来结算,有时一个太谷口音的男子也结算过。

19、证人米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金春酒店的法人代表,旅店业务主要是其儿子米某甲经营的。其在2014年5、6月份的时候听说秋*在其的旅店赌博了。

20、证人袁*的证言,证实其在金春酒店上班,平时客房部的客人要吃饭就是其和李*乙负责送餐。2014年2月至4月份期间其往401房间送过餐,一般就是送到门口,里面的出来就把饭端进去了。

21、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金春酒店工作,住宿的客人订饭一般是其和袁*送到客人的房间。2014年2月到4月份期间,401房间有订饭,估计送了一个月左右,基本都是送的晚饭,每次人数不定,七八个人的时候多。

22、被告人程**的辨认笔录,证实程**辨认出照片中2号(芦*)是其交代的罗**、10号(庞*)是其交代的五儿,8号(程*乙)是其交代的冬平。

23、被告人芦*的辨认笔录:

(1)证实芦*辨认出2号照片瑞*(冯瑞*)、10号照片永生,是参与赌博的人,8号照片海*(程*甲)是在赌场负责记账、放钱的人。

(2)证实芦*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是在金春酒店招呼耍钱了,7号照片牛**、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参与赌博的人。

(3)证实芦*辨认出2号照片卯*(郭**、祁县段家窑村人),在他家赌博过,他也参与赌博,6号照片狗**(赵**)、12号照片二*(程*),是参与赌博的人。

(4)证实芦*辨认出2号照片王*甲、10号照片的人(武某),是参与赌博的人。

(5)证实芦*辨认出2号照片锁儿(吕**、祁县鲁村人),在他家赌博了,他也参与赌博了,8号照片兔儿(李*甲)、12号照片二*(王**),是参与赌博的人。

(6)证实芦*辨认出4号照片五儿(庞某)、6号照片陈*、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参与赌博的人,东平是在赌场招呼的人。

(7)证实芦*辨认出2号照片鲁*(张**)、7号照片青亮(高*乙)、10号照**(郝*),是参与赌博的人。

(8)证实芦*辨认出8号照片光头三(王勇宏)、10号照片小*(许*),是参与赌博的人。

(9)证实芦*辨认出4号照片黑面三(王*乙)、6号照片海*(高海*)、11号照片田**,是参与赌博的人。

24、被告人庞*的辨认笔录:

(1)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瑞*(冯瑞*)、10号照片永生(田祥明),是参与赌博的人,8号照片海*(程*甲)是在赌场记账、收钱、放钱的人。

(2)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卯*(郭**、祁县段家窑村人),是在他家和金春酒店参与赌博的人,12号照片二卫(程敏),是参与赌博的人。

(3)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锁儿(吕**、祁县鲁村人),是在他家和金春酒店赌博的人,8号照片兔儿(李*甲)、12号照片二*(王**)是参与赌博的人。

(4)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王*甲、7号照片王**的老三(高某甲)、10号照片王**的老四(武某),是参与赌博的人。

(5)证实庞*辨认出4号照片罗**(芦*),是组织和参与赌博的人,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在赌场内招呼的人。

(6)证实庞*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组织赌博分红的人,7号照片伟*(牛伟*),是参与赌博的人。

(7)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包四(武莅佳)、8号照片光头三(王勇宏),是参与赌博的人,10号照片小*(许*),是参赌入股分红的人。

(8)证实庞*辨认出2号照片鲁*(张**)、7号照片青亮(高*乙)、10号照**(郝*),是参与赌博的人。

25、证人许*的辨认笔录:

(1)证实许*辨认出10号照片的人(张建明)在中梁村时参与过赌博。

(2)证实许*辨认出11号照片的人(刘某吉)就是其说的四狗。

(3)证实许*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吕德刚)与另一参赌人员冯**相跟的在场来,但不能确定是否参与了赌博。

(4)证实许*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冯瑞林)在金春酒店参与了赌博。

(5)证实许*辨认出2号照片罗**(芦*)在金春酒店赌博过,10号照片拐五儿(庞某)是在赌场内招呼、参与赌博的人。

(6)证实许*辨认出4号照片海*(程*甲)是负责记账、放款的人,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负责招呼的人。

26、证人王**的辨认笔录:

(1)证实王*甲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人(武某苹)就是2014年2月至4月在金春大酒店开设赌场的人。

(2)证实王*甲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人(程*甲)就是2014年2月至4月在金春大酒店赌场内负责记账、放债的人。

(3)证实王*甲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是组织赌场的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在赌场耍钱也招呼的人。

(4)证实王*甲辨认出2号照片罗**(芦*)在赌场耍钱,10号照片五舅(庞*)在赌场招呼抽成也耍钱。

(5)证实王*甲辨认出4号照片海*(程**)在赌场记账、放钱,5号照片小*(许*)在赌场耍钱,11号照片东平(程**)在赌场招呼。

(6)证实王*甲辨认出2号照片四儿(武**)去过该赌场。

(7)证实王*甲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冯瑞林)在赌场耍过钱,10号照片永*(田**)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27、证人李**的辨认笔录:

(1)证实李*甲辨认出2号照片罗**(芦*)是耍钱的人,10号照片五儿(庞某)是耍钱和打底的人。

(2)证实李*甲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是开赌场的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耍钱的人。

(3)证实李*甲辨认出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在赌场打底的人。

28、证人王**的辨认笔录:

(1)证实王*丙辨认出9号照片(程*乙)是在金春大酒店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或者看监控的人。

(2)证实王*丙辨认出4号照片(武某苹)是在金春大酒店开设赌场的人。

(3)证实王*丙辨认出6号照片(程*甲)是在金春大酒店赌场内负责记账、放债的人。

(4)证实王*丙辨认出7号照片小*(许*)是参与赌博的人,听说还参股分红,10号照片秋*(武**)是开赌场的人。

(5)证实王*丙辨认出2号照片瑞*(冯瑞*)、10号照片永生(田**)是参与赌博的人。

(6)证实王*丙辨认出2号照片王*甲、8号照片兔儿(李*甲)、10号照片老四(武某)是参与赌博的人。

(7)证实王*丙辨认出2号照片罗**(芦*)是参与赌博、参股分钱的人,10号照片秋*的五舅五儿(庞某)是参与赌博、抽成的人。

(8)证实王*丙辨认出4号照片海*(程*甲)是在赌博中记账放钱的人,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在赌博中抽成、看监控的人。

(9)证实王*丙辨认出2号照片包四(武**)是参与赌博的人。

(10)证实王*丙辨认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在参与赌博、参股分钱的人。

(11)证实王*丙辨认出7号照片卯*(郭**),在段家窑赌博就是在卯*家。

29、证人郝*的辨认笔录:

(1)证实郝*辨认出2号照片罗**(芦*)是在赌场耍钱和招呼的人,7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在赌场招呼的人,10号照片五儿(庞某)是在赌场耍钱和招呼的人。

(2)证实郝*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某苹),其在金春酒店耍钱时见过,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3)证实郝*辨认出2号照片包四(武**)是在赌场耍钱的人,8号照片光头三(王勇宏),其听说该人在金*耍钱了,10号照片小*(许*)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30、证人高某乙的辨认笔录:

(1)证实高*乙辨认出8号照片光头三(王勇宏)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2)证实高*乙辨认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3)证实高*乙辨认出4号照片海*(程*甲)是在赌场记账的人,6号照片程*是在赌场耍钱的人。

31、证人张*的辨认笔录:

(1)证实张*辨认出7号照片高*乙是参与赌博的人。

(2)证实张*辨认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是参与赌博的人。

(3)证实张*辨认出10号照片小*(许*)是参与赌博的人。

(4)证实张*辨认出12号照**(郝*)是参与赌博的人。

32、证人武*的辨认笔录,证实武*辨认出6号照片(庞*)是在赌场负责抽头渔利的人。

33、证人王**的辨认笔录,证实王**辨认出8号照片海*(程*甲)是记账的,11号照片秋*(武**)是其借钱的人。

34、证人胡*的辨认笔录,证实胡*辨认出4号照片五儿(庞某)是联系在其家中耍钱的人,7号照片狗**(赵**)、9号照片张**是在其家中赌博期间去过其家中的人。

35、证人史*的辨认笔录:

(1)证实史*辨认出2号照片鲁*(张**)、10号照**(郝*)是耍钱的人,7号照片秋*(武**)是主家。

(2)证实史*辨认出2号照片四狗(刘某吉)、10号照片包四(武**)是耍钱的人,8号照片海*(程*甲)是记账的人。

(3)证实史*辨认出4号照片罗**(芦*)是耍钱的人,11号照片东平(程*乙)是在赌场招呼的人。

(4)证实史*辨认出5号照片五儿(庞某)、8号照片兔儿(李*甲)是耍钱的人。

(5)证实史*辨认出2号照片王*甲、7号照片小*(许*)是耍钱的人,10号照片(武*)在赌场中见过。

36、证人米某甲的辨认笔录:

(1)证实米*甲辨认出3号照片(芦某)、5号照片(庞某)、11号照片(程*乙)是经常去金春酒店耍钱的人。

(2)证实米*甲辨认出1号照片秋*(武**)是经常去耍钱的房间的人,4号照片(程*甲)是平时总结算房钱的人,10号照片四狗(刘某吉)开始耍钱的时候和其结算过房钱。

37、证人王**的报案材料,证实其在2014年2月至3月,在东**金春酒店秋*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输掉自己的现金五六万元,还欠了秋*赌债17.7万元。

38、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金*酒店)。

39、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北团柏村庞*住宅)。

40、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中梁村胡*住宅)。

41、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庞*的人民币三千元,扣押了芦*的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笔记本一本、人民币六千元。

42、物证:笔记本一本。

43、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31日芦*因赌博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44、祁县人民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庞*2007年12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5、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日庞某到该局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4月10日芦*到该局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6、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31日在太谷县城内将程*甲抓获,程*甲主动交代其家中存放赌博记录的账本,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7、被告人芦*、庞*、程**的户籍证明。

48、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1日许*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49、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4日王*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50、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4日李*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51、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7日高*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52、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7日王*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53、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9日郝*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54、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9日高*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55、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30日张*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56、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4日王*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57、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2015年4月8日胡*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追缴了胡*的违法所得1500元。

58、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9日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59、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2015年4月29日程*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追缴了程*乙的违法所得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庞*、程*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芦*、庞*拉人参赌并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芦*、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芦*、庞*、程*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三千元充抵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三千元充抵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程*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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