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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邵某某、丁某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丁某某、章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5)杨*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查获的人民币2,000元、赌具计算机1台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邵某某、丁某某、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人邵某某、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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