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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佛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覃绍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1日送广东省番禹监狱服刑,2012年5月28日调入广**监狱服刑。2013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3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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