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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梧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桂刑三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赖**的判决。2008年12月18日送广**监狱服刑。2011年4月19日,广西**法院作出(2011)桂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5月8日,广西**法院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

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此荣誉称号已折算为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210.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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