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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才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才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902.16元,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2011年9月16日送广**监狱服刑。罪犯欧才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6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贵**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狱认为,罪犯欧**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自2014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16.4分。上述事实,有贵港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才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欧才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才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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