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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了(2012)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纳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车缝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104.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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