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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玉林市中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桂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9日送贵港监狱服刑。2013年7月18日,广西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已折算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46.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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