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以建房用材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自家位于都江镇怎雷村u0026ldquo;果给u0026rdquo;坡上的杉木林进行砍伐。经鉴定,滥伐面积1.8亩,树种为杉木,滥伐林木蓄积量27.0278立方米,林木价值12865.21元。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