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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12月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马**同于德*(另案处理)购买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西于家埠村北于某家的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371棵。经鉴定,被告人马*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9.3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于德*供述,证人杜*、于*、高*、李*、张*、赵*、宿*、王*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高密市林业局林木采伐蓄积量鉴定意见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木调查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买树协议,办案说明,高密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处警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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