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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至9日,被告人阎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其承包的瑞丽市户育乡班岭二队内朵广林地内滥伐杉木995株。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材积(蓄积)为61.579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林地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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