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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份,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擅自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北庄村东南角的1.0656公顷的集体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准备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占用土地中的1.0017公顷(15.0255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陈*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信息、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关于要求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申请、新凤国土资(2015)10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关于大块镇北庄村陈*未批用地(破坏耕地)的调查报告、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议申请、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状、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证明、大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总体规划图(局部)、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关于对凤泉区大块镇北庄村陈*违法用地一案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及对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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