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阜新蒙**民法院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阜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阜新蒙**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