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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阜新蒙**民法院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阜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阜新蒙**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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