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董**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林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董**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柏年春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邵**死亡,本院终止对被告人邵**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邵**与同案人张*(已死亡)电话商量晚上到小金洞乡土坳村“横档岐”偷杉树桐子。之后,由张*电话联系小金洞乡东江村被告人董**,让其寻找几名砍树的人。被告人董**电话联系东江村江**(另案处理),要江**晚上10点带劳力到牛头山集合帮他砍点树,可以支付800元钱一车的工钱。晚上10时许,被告人邵**、董**和张*在牛头山与江**、周**、江石山、唐**、韩**(均另案处理)等5名劳力会面,由被告人邵**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将5名劳力送到横档岐砍树。次日凌晨12时多,江**、周**等5人被当地老百姓发现,江**电话联系被告人董**,让董**去接他们。被告人董**、邵**和张*商量好后,用车将江**、周**等5人接回牛头山。经永州市金洞**利用服务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7.331立方米。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赔偿了被害人小金洞乡土坳村财产损失5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且经查证属实的证人黄**、夏**、奉爱国、李**、黄*、欧**、黄**、唐*满证言、扣押物品中、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指认照片、金洞管理**用服务中心出具的金林技鉴字(2014)第009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同案人张*、邵**、江**、唐**、江石山、韩双件、周*发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董**伙同他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材积4.765立方米,立木蓄积7.3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董**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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