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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天,被告人杜**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装载机,将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大滩村自己家宅基地南侧、西侧及杜雄家宅基地东南侧由被告人杜**本人管理的林地推毁,用于栽植树苗及修建房屋,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推毁林地林种为防护林,面积为11.16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杜*、杜*乙、李**、杜*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林地权属证明、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业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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