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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汪清县**站辖区66林班42小班,76林班6、15小班林地用于种植人参,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为49.5亩。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林地林木有偿转让协议书、林业资源档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自首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林业站采伐作业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吕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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