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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艾自愿认罪,根据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艾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8月末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情况下,分两次驾驶自家的盐城180小型四轮拖拉机在黑河市爱辉区胜山林场20林班7小班、25林班5小班、13林班7小班内,擅自开垦占用特种用途林地三处,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为10.36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和土壤造成严重毁坏程度。2015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委托他人给艾打电话后,艾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吕、吕、赵的证言,佳木**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黑河市爱辉区胜山林场出具的小班调查卡片,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说明材料、通话记录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特种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艾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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