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陈*于2013年8月申办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1229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陈*于2012年9月申办兴**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0772.3元,经兴**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陈*于2013年9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2386.23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陈*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民**行、兴**行、中**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退赔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三百八十七元五角三分,其中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九元发还中**银行;人民币三万零七百七十二元三角发还兴**行,人民币五万二千三百八十六元二角三分发还中信银行。

三、在案扣押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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