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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诈骗、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衡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原判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河**水监狱提出(2015)冀衡狱减字第58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87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付翠暖,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四次、单项记功一次。河北**理局同意对其减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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