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乙与被告王*丙、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王**、王*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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