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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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