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于2016年1月6日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姜*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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