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A与被告佟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A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A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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