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1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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