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圣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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