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沙**、江苏佳**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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