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喜诉被告四川南充**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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