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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